情人節系列 (16) : 為啥不能以愛情為第一考慮?因為政府無能啊!
2010/02/13 03:59
正是因為天主教的婚姻很嚴格,
故而會發生孩子都十歲了,父母還沒法決定是不是要結婚的事。
(也就是說,要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,就會發生這種事。)
為啥會說不確定??
兩人看對眼,加上共同生活也「利便」,沒啥大衝突,相處愉快,
所以人生就互相陪伴的一起走了十年,但這未必是愛情啊!
你們一起生活下去,現在是沒問題,
你確定當局勢有變時(例如對方破產失業重病等),你們這關係不會變嗎??
你不會想逃走嗎??
一件事情,你是甘願的,就不是義務,也不會有犧牲感。
(即便別人看來「很像」是。)
我跟公主族討論過這件事,這些大小姐當媽之後,都生活的好「苦」(我覺得)。
可是她們都會說,不覺得啊!!
我在旁邊看了十小時,都快崩潰了,但他們都不覺得苦啊。
有次我終於說,你不覺得換便便尿布很噁嗎??我都不敢看。會想兔。
答曰:你不是每天都在清小黑大便??
我後來想想,也對。我也沒有覺得辛苦。
我是喜歡貓,但沒有喜歡到真的去養貓的地步,我不愛跟生命建立關係。
我也不是愛養寵物的人,但小黑是個例外。因為是小黑,不是因為是貓。
這就是那鍋婚禮上,神父一定要問的問題,你自己也要想很清楚的問題。
如果你的思考是「既然都結婚了,遇到這樣的狀況,也沒辦法啊~」
那就不是真的甘願的。
當然,投機點的作法,就是去法院結。但是這不是虔誠的天主羊會幹的事。
就我的態度,法院結的話,是契約,不是承諾。不保證沒外遇或不離婚。
教會結,才有神聖性,跟神發誓會做到的事(貧病相依不棄),就得做。
像達利跟 Gala 就結了兩次,
第一次是 civil marriage(功能性的一紙契約),
二十年後再舉行一次 religious marriage(這才有神聖性)。
本國人就是用婚姻來把人綁起來,配上法律強迫你履行照顧的責任,
配上社會壓力(因為這文化很病態,自己不好過也不想別人好過),
因為是你的配偶,你不能不管他。
但是,為啥會有這樣狗屎的「義務」???
她媽的,因為政府無能啊!!
政府啥都不想負擔啊,所以才會把「義務」都塞到「家庭「去啊!!
而且這義務,不是只有配偶而已,還有公婆等(因為沒有老人福利制度!)
正是因為政府大無能,所以你就不能以愛情為第一考慮啊。
癱瘓老人孤單死在屋內,政府還會說,可是年金都有發了呀!於法,政府沒責任啊!
(典型的馬郝思考法!)
當然,講句難聽話,綠營還敢拿此當成政績,還常常講,也是一樣的不知恥到極點!
你要娶你喜歡的女生回來當台傭,幫你照顧你長年癱瘓的父親?
煮飯做家事還要分擔經濟壓力帶小孩,一整個變成黃臉婆???
這叫愛?
本國人的愛,就是把小姐操成死魚眼!!!(我讓小黑做過啥事了?)
本國的大有為,就是每個月發三千塊老人年金給你,政府就沒責任了。